在职研究生+法学博士
当前我国各个行业对于高级人才的需求量都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在一些法律类的领域中更是表现突出,因此想要继续进修法学相关专业的人数量庞大,目前我国的在职研究生在职教育形式中,不但有法学类的专业可以继续考研,符合考博资格的还能继续在职深造法学博士,这对于这些继续在职提升的职场人士来说是个绝佳的机会。那么在职研究生+法学博士的就读含金量如何呢?
第一、在职研究生+法学博士证书收获
当前报考在职博士无论是选择法学专业还是其他专业,都是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的,不管是报考可以免试入学的单证在职博士,还是报考必须考试入学的双证在职博士,都是国家高度认可的在职考博形式,最终也都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相关证书,它们和统招博士的证书是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目前以单证形式报考法学博士可以收获的是在职博士学位证书,而以双证形式报考则能获得在职博士学位学历双证书。
第二、在职研究生+法学博士其他收获
除了证书是国家认可的非常具备含金量和使用效力之外,大家就读在职研究生+法学博士还能学到非常丰富的专业知识,这对于提升广大法学人才的知识储备以及对一些法律知识的理解是非常有帮助的。在专业底蕴方面有所积累之后,大家便可以结合实际的工作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然后在职场的每一个案子中表现出绝佳水准。当然在就读法学在职博士课程的期间,大家还有机会结交不少的法律界的同仁,扩展自己的专属职场人脉。
法学博士在职研究生
学习法律的人目前有很多,学成之后不管是在公司做法务还是在律师事务所做律师都是非常不错的选择,也都是极受人尊敬的职业。但是光鲜靓丽的外表下是大家不懈的努力,法学是一门非常严谨且严肃的学科,需要从业者对于自身的要求也非常高,因此法学方面的在职进修一直以来也都是热门。像学习法学在职博士的人就非常之多,那么法学在职博士是否值得攻读呢?
第一、法学在职博士攻读收获
学员通过参加国内高等院校开设的在职博士课程研修班,不仅仅能够全面系统的学习针对在职人员所授的博士层次专业知识,更能感受课程氛围开阔视野。目前在职博士的招生院校多是国内顶尖的高校,课程质量和师资力量皆有保障,因此学员可以学习到所报法学方面最尖端的知识,也能在名师指导下随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惑,从而能够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法学在职博士证书收获
学员通过报读法学在职博士研修班,完成全部课程后将获得院校颁发的相关在职博士证书。这些证书代表着学员学习经历,不仅仅能够学到知识还是你个人能力和付出的象征。不管最终我们拿到收的是学位证书还是学位学历双证书,其价值都是无法估量的。对于自己日后的职业发展也是意义十足的。
所以说如果有条件可以攻读法学在职博士的话,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尝试一把,毕竟这样的机会也不是人人都有的。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和统招博士区别点在哪
随着教育水平的提升,以及愈来越多的人对于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追求,咨询在职博士报考条件的人越来越多,其中有些人表示,对于在职博士和统招博士自己不是很了解具体的区别有哪些,他们想了解更多一点。因为虽然在职教育已经实行了很多年,但是很多人对他的看法仍旧很有异议。那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和统招博士区别点在哪?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和统招博士区别点,第一考生报考的情况很不一样。在职博士采取的是自主招生录取的方式,而统招博士招生工作则是国家学位办经过统一标准选拔的。虽然统招生也是由招生单位自主录取,但是它更倾向于内部推荐,在职申请博士学位是没有这个待遇的,考生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实现自己的博士梦想。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和统招博士区别点,第二二者的学习方式区别较大。两者还有的区别就是学习方式的不同,在职博士生往往是利用业余时间来学习,并且要严格按照招生机构对统招生的标准来开展学习任务和毕业工作。而一方面学员还面临着很多工作中的压力,两方面都要顾及,而全日制研究生没有工作烦恼并不多。所以在职博士更劳累。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和统招博士区别点,第三所获证书可能不同。无论是什么样的学习方式,其最终获得博士学位价值是一样的。很多在职博士最后只能拿到博士学位,没有相应的博士学历。而统招博士生则能够获得双证书在职。很多在职博士没有学历证书,但是只要他们学习过程中付出努力,就一定会有不小的收获。在职与统考博士各有各的优势。
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什么意思
研究生分为硕士和博士,两者毕业都是研究生学历,这是毕业证书。但是研究生学位又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这是学位证书。随着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大家也都把目光投向了在职博士教育。那么在职研究生法学在职博士的报考条件是什么呢?
法学在职博士的报名要求不是很高,学员只需要满足本科以上学历就可报名参加课程学习,其学习时间非常灵活,都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因此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参加法学在职博士的申博考试需要学员满足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和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并且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的书面推荐意见。在职博士的课程也是非常丰富的,学员可以从中学到很多前沿的专业知识,对以后的职业发展起到很大的帮助,学员课程学完后是可以获得院校颁发的课程结业证书。至于在职博士和统招的博士之间,现在的在职和统招都是一样的要求参加博士招生考试,而且没有任何的区别。分数也一样。毕业了你就是研究生学历了并且学位是博士。至于说不一样,也没什么不一样的,就是一个读的时间长点,一个时间短点。但是统招的读5~6年的不在少数,在职的3~4年毕业的也比比皆是,再一个是档案,在职的一般档案都在原来自己的单位,这样福利待遇样样不少,统招的档案在学校。在职的也是统招的,也是要占到导师的学生名额。网上很多在职博士招生,仔细看看就知道了毕业发的都是博士毕业证书等等。
另外在职博士是可以获得毕业证书的,统招的博士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在职研究生培养途径初探
最近,国务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至立指出:当前学位与在职研究生教育面临一系列新的机遇和挑战,当务之急是调整结构,提高质量。这一要求切中时弊。我们苏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科建设经过多年来不懈的努力,在上级领导的关怀和兄弟院校的帮助下,在硕士点建设基础上,于1998年获得了该学科的博士点。我们非常珍惜这个博士点的取得,同时更重视该学科的建设。现在,我把近几年我们学科组成员所想和所做的,作一个简单的汇报,并结合陈至立的讲话精神谈谈我们的体会,期待获得同行和同事们的指教。我们认为,要建设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应该注意或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克服困难,不断进取
要明确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在职研生培养在建设宪政国家和法治政府远大目标下的重要意义,从而增强信心,克服困难,不断进取。当今世界处于剧烈的变革过程中,虽然有历史的曲折和局部的倒退,但总的趋势非常明显,那就是全球化、市场化和民主化,或用一语概括之:现代化。全球化与其说是今日世界有目共睹的现象,不如说它是早发端于19世纪资本运行之全球化到今日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新的形式,呈现出更加波澜壮阔、更加文明的形态而已。市场化在二次大战之后大大加快了速度,从GATT到WTO,就生动地反映了这一变化。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及俄罗斯将加入WTO,说明市场化目前还在继续大踏步推进。民主化是与全球化、市场化几乎是同步进行的,民主化是全球化、市场化催生的自然结果,是全人类追求自由、平等、人道等合理要求的必然产物。当代世界的现代化具有广阔而深刻的涵义。除了器物(物质、科学技术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现代化之外,更重要、更深刻的现代化是指人类生活方式、人际关系以及思维方式等器物之外的现代化,其中制度现代化(以政治法律制度为核心)则是最稳定、最恒久、最有价值的现代化。回顾和总结历史,可以认为:中国一百多年来的奋斗史从其最深刻的本质来说,就是在国际潮流的冲撞搏击中逐步走向现代化的历史,其中包括政治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国家的独立,但制度现代化探索和实践的历史还刚刚开始。这中间我们又经历了许多曲折,并付出了相当沉重的代价。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之后,我们终于领悟到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的弥足珍贵。到上世纪末,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明确目标,广大民众和法学家们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和法治政府的渴求终于浮出水面,并得到了党的领导的有力支持。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9月15日举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五十周年纪念大会上完整地提出了在我国如何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具体任务。他首先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同时,又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这就清楚不过地告诉我们宪法与行政法在当代中国制度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殊重要性。法制的进步和完善,一步也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宪法与行政法的进步自然一步也离不开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的指导。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的培养意义就不言而喻了。我们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和法治政府高度来认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的意义,才能增强信心,克服困难,知难而上,持之以恒,不断进取。
二、坚持标准,把好各个环节
从国家《学位条例》等法律规范角度研究国家对法学博士在职研生的要求,充分认识到培养具有本法学学科学术创新和理论创新的尖子人才,是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的目标和标准。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学位制度是近现代西方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与中国传统教育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产物。上世纪30年代,当时的中国政府曾仿效英美教育体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苏州大学前身东吴大学则更早于1926年起培养中国最早的法学硕士生)。这是中国现代学位制度、法学学位制度的开端。但由于旧中国处于落后状态,学位制度最终没有认真施行。新中国成立后,教育事业有了发展,但也遇到曲折,在学位制度方面亦然。1979年,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地提出了“要实行学位制度”的主张,我国很快恢复了研究生教育制度,并建立和完善了学位制度。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至此,我国正式建立了自己的学位制度。这一制度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特别是法学学位制度的成就极为辉煌,培养了大批法治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尤其是法学博士点既成为教学中心,又成为研究中心,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培养高层次法学专门人才的基地。博士生培养质量是衡量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我们对于博士生培养的目标就是使他们成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人才,创造性应该是新一代人才的最基本特点。当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困难很大,这就需要导师们把握好各个环节,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把培养质量放在首位。
三、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博士在职研研究生的招收和培养就是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过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入学资格,应具备良好的理论功底和独特的知识结构背景,要不拘一格选拔优异的有培养前途的人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所谓高层次人才,首先就在于其高质量。为此,必须在学生来源上把好关,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在我看来,所谓科学人才观,也就是全面的质量观,要强调德智体全面衡量的标准。在这方面,我们一方面要防止招生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抵制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引诱,保证最优秀的人才能进入博士生队伍;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止出现片面的人才观,以为只要有优异的专业知识和学术造诣,或者简单地看已经发表多少论文,其他一概不顾,那么畸形的人才苗子很可能中途夭折,或者最终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在近几年招生中,我们注意生源的丰富性,也就是说注意不拘一格选择人才,不要搞清一色。要吸收从学校到学校的有浓厚理论兴趣的人才,也要吸收从实践工作中坚持理论学习和研究的人才;要招收那些长期与法学研究或法律实务打交道的学生,也要注意考察从别的领域或具有其他领域专门知识而又对本学科有特殊兴趣的学生。他们在一起学习,可以知识互补,取长补短,相互启发,触发思想火花,往往收到异常优异的效果。当然,他们必须有最基本的共同的专业语言,这是最起码的条件。
四、关注实际,解决现实问题
关注实际、解决现实社会问题应该成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在职研生科学研究的起点和重点,实证的调查研究方法不可缺少,应该作为博士生的基本功训练。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以思想指引行动、影响行动乃至推进行动,实为思想者的天职。用霍克海默的话来说:理性的社会科学“不仅仅是人类当下事业中显示其价值的一种研究假说,更是创造出一个满足人类需要和力量的世界之历史性努力的根本成分。”
因此,作为以成为思想者为目标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在职研生应该关心社会实际问题,把解决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作为第一位的研究课题。如前所述,中国20世纪经过千辛万苦解决了民族独立问题,现在已初步建设成为经济小康的社会,但是民主法制与政治现代化问题还有许多具体制度和环节没有解决。尤其是我们真正达到建设宪政和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这方面,说任重而道远并不夸张。例如,我国经济在上世纪90年代经历了一个持续高速增长的时期,同时也出现了贫富悬殊、分配不公、腐败滋生等问题,在城市拆迁、农村征地过程中出现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不分、公共权力沦为开发商牟利工具等现象。为此,宪法修正案特别规定了只有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方可对私有财产或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随之,相关行政法也必须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为避免“公共利益”不至于再成为权力滥用者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借口,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迫切需要对宪法与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就迫切需要法学家对“公共利益”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作出科学的解释。对此,前一阶段我们在博士生、硕士生教学过程中及时地把“公共利益”问题引入课堂讨论内容,讨论非常活跃,并写出了一批质量较高的文章。再如,我们注意及时获得国家立法信息以及各地学术信息,及时围绕有关课题进行研究,例如对于立法法草案、行政许可法草案、紧急状态法草案等我们学科点都曾经认真组织专题讨论,取得了明显效果。古人云:“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入耳。”我们主张研究生要善于捕捉有意义的实践性强的课题,不断练兵,水平提高就快。有的博士生这样说;“我们的学科与北京息息相通,北京的信息对于我们的研究太有用了!”所以我们非常珍惜每一次学术交流的机会,抓住每一次学习机会,来弥补我们地理条件不足等缺陷,尽可能使我们获得新鲜信息的渠道更加畅通,最近刚刚我们建立起公法研究的网站和相关专业板块,就是向兄弟学校学习,急起直追,缩短差距。附带涉及一个问题,就是要关注提高博士生的实践能力问题,目前博士生的理论知识大多没有问题,但一部分学生动手能力很差,医学院的博士不会看病,法学院的博士不会写诉状,并不罕见,因此,社会上流传着一种可笑可叹的讽刺,形容一个人“傻”的程度,往往说“某某人傻得像个博士”,这当然是一种误解,博士不是万能的或十全十美的,但是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五、注重基本理论教育和基本技能的提高训练
不可忽视入学第一阶段的基本理论教育和基本技能提高训练。阅读和钻研大量专业著作和文献,尤其是借鉴国内外最新资料是博士生的基本研究途径。根据我们的经验和体会,虽然对博士生资格的挑选是严格的,但是他们毕竟缺乏博士生这一更高层次的训练,加上他们的来源多样化,也带来许多知识结构或理论训练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因此不能忽视进校后对他们的基本理论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在这方面,我们一贯的做法是比较严格的,几年来一直坚持开宪法学基本理论、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公法原理、涉外经济行政法等课程,展开课堂讨论,并写出专题报告。实践证明,效果很好。研究生虽然感到有压力,但事实表明,通过互帮互学,得到了提高,绝大部分的专题报告经过修改和补充都以学术论文的形式发表。学生的基本功得到了锻炼,尝到了科研的甜头,为博士论文的开题和撰写打下了基础。因此,进入博士在职研生学习后第一阶段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博士生的外语运用和训练不能放松,他们对于第一手外文资料的掌握非常重要,实践表明,外语掌握得好,吸收国外信息就快,成果往往更具有国际意义。
六、着眼独立研究能力和批判学术意识的养成
开展专题报告方式和讨论交流方式是博士在职研究生最适合的教学方式,实现教学相长,促进良性互动。要十分注意保护研究生的独立研究能力的培养和批判学术意识的养成。最近读到一本介绍美国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情况的书,书名是《细读美国大学》,该书内容中给人印象最深的就是强调大学的学术自由和研究自由。其中提到美国1915年有一个《学术自由与教授终身制委员会总结报告》,报告提出:由于人类在学术和科学上的努力至今仍处于萌芽状态,而且与浩淼无际的宇宙相比,我们对于人类生存总体意义和目的的阐述还远没有达到一个基本的认识,因此,我们必须精心保护人类探索过程中所取得的任何进步,赋予探索者完全的、无条件的自由,从而使他们能够放手去追求真理并随时发表其研究成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学应当成为人类心灵的避难所,应当保证任何探索都不受到来自任何方面的迫害与责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现任校长柏林杰说得好:“在任何大学内,没有什么比思想和表达的自由更加可贵。”我想,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我们未知的事情更多,值得探索的事情更多,就更要提倡大学教师和学生的自由讨论、自由对话。
笔者以为,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它的生命力在于批判性和原创性。所谓批判性就是指对人们思维的惰性的突破,是对现成的已成思维定式的观念、理论、学说的理性反思,以及对由于私利而导致的思想垄断和故意掩盖真理现实、经过刻意雕琢的意识形态的冲破。所谓原创性则是指研究者决非简单地、机械地照搬、照抄现成理论和学说以及外来思想资源,而是立足于对本国、本民族社会结构、历史进程、社会各阶层、各行动集团之关系与规律的深刻把握,从而创造性地、构建性地发展出专属于自己的具有鲜明个性的概念系统和知识体系。历史上,每一种科学学说的诞生,都要经历思想解放的过程,都需要坚持社会科学的批判性和原创性。因此,应该培养博士研究生具有批判性、原创性思维和独立的,而非依附性的学术人格。宪法与行政法都属于公法,有一位著名比较法学家在对公法与私法命运的深刻比较中提出过公法具有“脆弱性”的观点,认为公法研究者的研究具有更大的风险,或者说更容易由于当政者的喜好或厌恶而决定研究者及其研究成果的命运。因此,更要提倡公法博士生的献身学术、追求真理的精神和品格。我们对于博士生的学习采取积极引导和鼓励态度,非常注意尊重和保护他们的独立思考权和言论自由权。
七、因材施教,注重“个性化”人才的培养
根据每个在职研究生阅历、教育背景、学术兴趣、学术专长的个性化特点制定不同教学计划,加强个别指导,提出特殊要求,为人才脱颖而出尽可能创造条件。“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同样,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学生。尤其是已经进入博士生教育的学生,已经形成独立的人格,并正在形成自己的学术个性。为此,博士生教育更要注重个性化人才培养方式。在这里有必要强调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方式。我们在组织研究生专题讨论和指导他们写作论文的时候,都尽可能尊重他们的首创精神,赞扬他们有个性的发言,有个性的选题。例如,我们在讨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时,在讨论行政指导行为性质的问题时,在讨论“公共利益”的概念时,都注重听取学生“七嘴八舌”的不同主张,同时“集思广益”,让学生自己总结,得出自己得结论,而决不“强求一律”。当然,在所谓“创新”问题上也要实事求是,不可勉强为之,我们常常发现有的学生为了“创新”而“创新”,因此别出心裁者有之,无病呻吟者有之,故作惊论者有之,这往往背离了探究学问的本来目的。
八、突出“原创“性,把好论文选题关
把好博士论文选题关,选题突出“原创“性,即鼓励选择别人没有研究或者虽有研究但没有突破的有价值的课题攻关,避免课题重复和资源浪费。博士生论文水平高低是检验博士生质量的主要依据,鼓励研究生优秀成果推向社会(包括出版)。博士研究生通过一年的基本理论学习,对于本学科的情况有了全面了解以后,要开始选题。根据我们的体会,选题非常重要。记得有一位理工科博士生导师说过:博士生选题常常决定一个人一生的研究方向,选一个能够开创新的研究领域和方向的题目,往往决定这个学生的发展前途。我想,这对于法学博士生来说,也是适合的。我们认为,好的选题至少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题目的解决有理论意义或者实践意义;二是这个题目不是炒冷饭,尽可能不要与他人重复,即使相同的题目也要作出新的贡献,避免做无用功,做重复劳动;三是必须由自己来做,因为自己有某些优势,或者有特别的浓厚的兴趣,或者已经积累比他人特别丰富的资料等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位领导同志说过:“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而博士生论文水平的高低则通常是衡量和检验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主要依据。正如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所写的:“博士生的培养非同小可,其质量不仅关涉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而且直接影响到时代创新能力的提升、民族文化的传承,以及与之相关的学术声誉和民族形象。”目前博士生论文质量良莠不齐,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研究不深,创意不多,急于求成,甚至滥竽充数。其形成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充斥和弥漫与当今学术界的浮躁之风恐怕是主要原因。治理方法也应该采用综合治理方法,还是应该提倡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把关。对于写出优秀论文的博士生应该激励,并帮助或推荐其作品发表或出版。我们从第一届博士生培养时就这样做,几篇优秀或较高质量的论文都已经出版,有的在论文已经在国内名声很高的出版社出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九、加强对外学术交流,鼓励跨学科研究
鼓励博士在职研究生跨学科研究,加强对外学术交流,做到学术信息资源共享,提倡高校之间以及与研究机构之间的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对于不同学科知识背景、不同知识结构的博士生教育可以充分发挥其原有优势,鼓励他们在选题时进行跨学科研究,例如原来搞新闻工作的,他希望研究媒体(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宪政之间关系,就值得鼓励;原来从事税务工作,有相当经验和知识积累的,希望研究税收行政法,我们觉得这是发挥其长处的题目。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与其他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之间都有联系。鼓励研究生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寻找有价值课题,更容易出成果,出人才。博士生,顾名思义是“博学之士”,因此知识应该渊博,应该视野开阔,交流是必须提倡的。为此,我们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为他们创造条件,例如派员出国,已有博士生、硕士生派往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访问,取得良好效果;再如鼓励他们或派出代表参加学术会议,回来后传达、扩大、消化会议成果。
十、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探索新方法
与时俱进,不断积累新知识、接触新理论、探讨新方法、学习新技术是博士生导师对自己的资格要求。以服务学生、将学生作为教学中心的教育观念并不否认导师的重要作用。美国教育界也指出,“消费主义”在美国校园内盛行,不仅使“师道尊严”荡然无存,连昔日“象牙之塔”的圣光亦消失殆尽。因此,有识之士指出:“学校和饭店之间存在一些本质上的区别。旅客进驻饭店可以期待某些应得的权利和服务,但学生进入学校时他们仅仅是站在了一个未知世界的门口,他们需要在教授的带领下去领略一个对于他们来说是全新的世界。知识的迷宫美妙无比,但穿越迷宫的路则充满荆棘和迷障。作为过来人,教授的职责是为学生指点迷津;假如他们在学生眼中失去起码的权威,那么师生之间的关系还有什么意义呢?”
当然,教师必须为人师表,从教育管理的角度,必须优化导师队伍。“在大学里,教授与学生应当尊卑有序,而且这种秩序是由一个人对学习所负担的责任和义务的程度决定的”。因此,导师的责任一点也不轻松。尤其是当今中国,法学理论和知识可以说处于“爆炸”状态,导师首先面临一个不断知识更新、技术更新、观念更新和理论更新的使命,他们必须首先挑战自己。优秀的教师是学生的楷模,毕业后让学生们终身铭记的将是那些以身作则,在工作上成为他们的榜样,在学业上曾经给予他们帮助、指导和挑战的导师!
法学博士在职研究生培养的路径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的发展进步,对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越来越高,希望他们成为“治国理政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杰出人才;改善对正义的管理,营造社会的价值观;创新法学理论和思想,以指引法治实践;补漏社会付阙和改革完善制度,为国家、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营造和弘扬法治文化,推动社会成员把法治作为稳定的生活方式、如何使精英成长为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领袖。”从目前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现状来看,我们的培养方式、培养流程、制度设计等是值得反思的。
(一)创新型多元培养方式
在传统的法学博士(Ph.D)基础上,尝试专业法律博士与交叉法学博士的培养模式。在澳大利亚,博士研究生项目分为哲学博士(The Doctor of Philosophy.PHD)和法律科学博士(The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SJD).此外,还有名誉博士、论文博士等方式。
在美国,除了PHD和SJD,还有一种专业的法律博士(J.D)。日本法学教育改革中借鉴美国的法学院制度,学习J.D.(JuristDoctor)的培养方式,设立“法务博士”,以区别于传统的法学博士。实践证明,多元化的培养方式有利于法学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培养与释放,从整体上有助于法学高级人才的素质提升。法学博士教育应走出“象牙塔”,尝试与社会合作,比如面向企业经营的公司法、商法博士教育即可联合培养,这种新的培养方式与传统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相比,“区别在于,为了成为一个哲学博士,你研究的是你心里期望的东西,而为了获得一个专业博士学位,人们则希望能进行存在于企业中的能使企业获利的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创新性的要求,二者都是同样如一的。
(二)创新型科学培养流程
首先,要规范并改革现有的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机制。目前我国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存在一定的公平价值,但总体而言已与国际潮流不相符合。世界各国法学博士入学都在强调“素质”标准,而非简单的应试能力。其次,要特别强化法学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机制。美国斯坦福大学在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时,有一个综合考试,由三名教授组成答辩委员会对学生进行面试,必须淘汰其中的1/3。我国现有法学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分流制度基本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形成合理的淘汰机制,没有淘汰就没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压力和动力。淘汰机制本来应该是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研究生自我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国外大学在研究生培养中普遍实行“宽进严出”的体制,研究生不能及时获得或者不能获得学位是一种正常现象。然而,在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中,虽然在形式上规定了淘汰制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一制度事实上形同虚设,并未发挥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淘汰与保障功用,有必要通过细密的刚性制度措施对其加以复位和强化。最后,应当统一规范法学博士论文的评审、答辩与评判制度,培育富有创见、影响深远的优秀法学博士论文,而非观点重复、论证平庸的应景之作。
(三)创新型博士论文培育
关于什么是创新型的博士论文研究,不同学科专业有不同的看法。尽管大家一致同意博士论文应当是原创的、实质性的、有重要性的、独立完成的,但当试图去定义这些术语时,学科差异就会出现。对法学而言,原创性的博士论文缺乏统一的标准,基于不同方向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原创性也会呈现不同的含义。对于原创性的一般要求而言,它指的是一项研究以前从来没有人做过,或者,一项研究创造了新知识。它意味着那儿有点什么新东西、新角度、新假设、新方法,使得某个博士论文研究对知识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创新型博士论文的培育应当着眼长远与根本。就长远而言,应当鼓励连续性的研究,对于那些持之以恒的原创性、重要性、实质性、独立性法学研究应尽早立项、重点培育、就根本言,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创新博士论文培育机制,譬如尝试“创新博士候选人”制度。对其培养重点倾斜,包括为其成立专门的导师组,送其赴国外相关前沿机构培训一年以上,提供公费生的待遇、额外的津贴,优先解决到各地调研与学术交流的科研费用,并在其学位学历证书上注明“创新博士候选人”。相应地,其学制要长于其他博士研究生,并至少保证四年以上期间的脱产在校学习,对论文的评审与通过也更为严格。
(四)创新型导师制度改革
调查显示,27.9%的博士研究生认为自己的导师为人较差,42.9%的博士研究生认为导师的学术指导较差。对于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导师的关键作用勿庸怀疑,问题在于如何将一支创新型的博导队伍建设好、运用好,这直接关系到创新型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前景。在法学界,有些导师自身就缺少创新意识与能力,对前沿法学课题认识不够,探索不清,自然无力指导学生创造性才能的发挥与增进。导师的团队意识薄弱,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形同虚设,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一些学术能力强、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法学教师,因为资历、职称的限制,不能指导博士研究生,浪费了珍贵的学术资源。基于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强化创新型的导师制度改革,完善法学博导的遴选、任职、考核制度,强化博导组的团体功能,鼓励法学博士生与导师的常态创新科研合作。在德国,“导师是指辅导博士研究生完成博士论文,并参与论文评价的本系人员。”博导并非专门资格,而是对博士研究生论文指导和评议人员的总称。
(五)创新型课程体系重构
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应当以创新素质提升为重构基准,加重研讨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实行单一导师制的德国和英国,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任务,主要是作为导师助手,从事相关课题研究,完成博士论文,两国对博士生均无统一的课程要求。博士研究生在从事研究期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选修若干课程,导师在认为必要时也会要求学生修习某些课程或为博士研究生组织研讨组,专门探讨某一课题。实行导师组制的法国和美国则对博士研究生有严格的课程规定。法国要求博士研究生必须修习规定的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及有关的讨论课,并完成一篇小论文。经过评审和答辩,成绩合格,方可继续学习进入博士论文撰写阶段。美国对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要求更多,通常要学12-15门课程,同时还要参加研讨班、社会实践与教学实习。反观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计,多以机械、虚软的外语、政治、专业课充数,缺少课程学习阶段应有的创新性要求。虽然在具体的教学方式与手段上,博士研究生课程有别于硕士研究生,但如果没有课程体系的整体变革,是不利于创新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实现的。
(六)创新型学术环境优化
在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各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愈益旺盛,对高级法律人才特别是创新型法学博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是有利的学术大环境与外环境。就创新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而言,要优化的主要是“小环境”与“内环境”其途径无非在于:首先,淡化学术门派观念,加强学科的整体、互动、合作研究,围绕重大现实问题,组织各二级学科的法学博士研究生联合攻关,形成特色的学术品牌。其次,加强学术规范建设,避免学术不正之风的侵蚀,让创新真正内化为法学博士研究生的人生品格,而非学术功利主义的漂亮藉口。此外,还应加强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内外交流。要通过各种主题论坛、沙龙与国际学术交流,拓宽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视野,为其日后创新性成果的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历史经验谈
自古罗马起,“法学博士”便是法律学问与社会正义的双重代表,在公众心中享有崇高的威望。世界上第一所大学波伦亚大学首开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被誉为“法学百合的四博士”功不可没。近代以来,“法学博士”在西方有“法袍贵族”的美誉,随着法学教育及学位制度的不断发展,法学博士的培养开始日益程式化、理性化、多样化,形成了不同时代背景、历史传统与教育体制下的诸种模式。当下中国正值法治建设事业的关键时期,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需求旺盛,如何探索出一条既符合国际标准又体现中国特色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成为众多有识之士关心的话题。如何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创新型治国理政的人才培养紧密结合,是塑造创新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内在要求与核心精义。
(一)法学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必须建立在扎实的人文基础与专业训练之上
Doctor(博士)一词源自拉丁语,词头“doc-”是“教导、教学”之意,词尾“-tor”是表示人之身份的词根。作为一种学位,“博士”肇端于13世纪上半叶的巴黎大学,而该校即是当时仿照手工业行会组织成立的一个教师行会,所以,最早的博士生教育实质上是指向教师资格的行业内培训,当时对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是先在文学(又称“艺术”)院修习4-6年,合格者方可进入医学、神学或法学院,分别再修习5-6年、8-14年和10-13年,期间须参加一系列的口试、演讲和辩论,最后由相关评议会或本学科全体教师同意,方可获得博士学位。可见,最早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与法学教师的资格认证紧密关联,这充分说明没有扎实的人文知识素养及严格的学科专业训练,便不会有合格的法学博士与教授,也不可能企望由此推促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教学型博士培养模式为后来的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继承,其基本特征是: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人文学科的基础知识,并要精通拉丁文;刻板的阅读要求与大量的辩论、演讲训练;获得学士后若干年的教学实践;与导师之间严格的师徒式关系;隆重而神圣的学位授予仪式等。
对于法学博士的培养,英国传统的律师公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古典的“牛津——剑桥”模式同样居功甚伟,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互相配合、彼此补充的:律师公会作为法律职业的行会组织需要大量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古典大学作为学术职业的领导机构自然不会漠视此等需要,所以,在培养方式上非常接近,共同遵循着历史传续下来的培养经验。这对我们当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具有重要的启示,如何将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准确定位?最佳答案既不是纯粹职业主义的,也不是纯粹学术主义的,而应是二者共循的基本底线要求,即宽广的知识背景、严格的专业训练、互补的理论与实践经历以及尊隆的地位与权威保障。这些都是高级创新型法律人才脱颖而出并生生不息的前提要求,应当从理念上予以重视。
(二)法学博士研究生创新素质的提升,集中体现在研究能力与应用能力的并重培养上
1809年德国柏林大学的创立标志着现代意义上大学的诞生。现代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培养与传统(中世纪)大学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更加侧重对研究能力的强调。我们知道,“知识的传授”是传统大学的主要学术职能,而“知识的发现”则是现代大学新的理念要求。就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而言,现代大学体制将其纳入“哲学博士”(Ph.D)的范畴。这种改变不是取消了法学博士,而是对法学博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作了新的定位和规划。因为,与传统的博士培养模式不同,哲学博士的培养是以“科学接班人”为其目标,创新性科研成果的取得和完成创新性的学位论文是最终获得博士学位的基本前提。在德国的影响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法诸国先后引入研究型博士培养模式。英国将“科学博士”废除,代之以“哲学博士”学位。美国耶鲁大学在1860年即率先设立哲学博士学位。法国1896年还专门颁布新的《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法》,要求大学开展科学研究,改变以往只在大学以外的机构进行科学研究的传统,并在医学、法学、理学、文学等方面的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增加科研内容与学位论文的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德国模式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世界上最早的研究生院(而非研究所制),采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培养模式,将知识的发现、传播与应用有机结合,对于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采取了独具特色的“美国模式”:在同一个学科,既培养哲学博士,也培养专业法律博士,形成了研究型与专家型博士培养的新模式。这赋予法学博士创新素质新的时代要求,即研究能力的全面拓展,研究与应用并重。
(三)法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品格的形成,需要多元化的培养方式和创新本位的培养模式共同支撑
“创新”不是一个时髦的口号,对于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而言,创新意味着多重意义:首先是培养理念的创新。现代大学理念已由“研究主义”时代转向“社会服务”与“科学研究”并重,法学博士研究生的使命也由传统的法律教师转向教育与实践并重,法治的拓展势必要求法律在社会各行各业的深度嵌入,法学博士的培养也不应固守传统的教学研究型模式,而应多种方式齐头并进,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运作顺畅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体系。其次是培养机制的创新。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和运动原理以及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经济学上的机制理论主要由信息理论和激励理论构成。对于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的创新,包括对既定的社会——法律结构分析,教育场域中各类主体的行为假定以及培养体制的目标甄别、选择等内在问题。最后是培养手段的创新,这是培养策略论的研究内容,也是最直观、实用的改革进路。对于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一定要坚持理念、机制与手段的三重创新,并最终统一于法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品格的形成这一归宿与落脚点。创新品格是创新能力与素质的人生内化,是制度强化的后果,也是机制创新的动力。
想在2024年读法学在职博士研究生有哪些学校可选?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国内法律领域的日益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职攻读法学博士研究生,以提升自己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学术造诣。在中国,有许多知名的高校提供法学在职博士研究生项目,为有志于深入研究法学的专业人士提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本文将介绍几所在2024年可供选择的国内法学在职博士研究生院校,并为您提供相关信息。
一、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在职博士
作为中国法学领域的翘楚,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项目提供了一流的教育和研究平台。该项目依托于北京大学法学院雄厚的学术实力和师资资源,致力于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高水平的法学研究能力的专业人才。在职博士研究生可选择不同的研究方向,如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与经济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
二、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在职博士
复旦大学法学院是中国乃至亚洲最具影响力的法学研究机构之一。该院的法学在职博士研究生项目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提供了深入学习和研究的机会。学院拥有一流的教师团队和研究平台,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培养学生在法学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能力。
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在职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在职博士研究生项目是一个注重法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平台。该院的在职博士研究生项目以培养法学研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为目标,提供全面的学术研究和实践能力培养,涵盖宪法法学、民商法学、刑事法学、国际法学等领域。学院还积极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学术视野。
四、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在职博士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在职博士研究生项目以培养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高水平研究能力的专业人才为目标。该院拥有优秀的师资团队和学术资源,提供一流的学习环境和研究平台。在职博士研究生可以选择从事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与经济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方向的研究。
五、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在职博士
武汉大学法学院是中国知名的法学院之一,其法学在职博士研究生项目备受推崇。学院拥有一批优秀的教授和研究团队,提供了广泛的研究领域和学术资源。学院注重学术研究与实践相结合,为学生提供了优质的教育和培养平台。
在2024年,国内有多所高校提供法学在职博士研究生项目,为专业人士提供深入学习和研究的机会。北京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都是备受推崇的研究机构,拥有卓越的师资队伍和学术资源。这些学校的在职博士研究生项目涵盖了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与经济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多个领域,为学生提供了多样化的学术选择。无论选择哪所学校,都可以获得优质的法学教育和深入研究的机会,为在法律领域追求专业发展的人士提供有力的支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在职博士招生流程!
报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在职博士不仅能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独立创新意识,还能结识社会各界职场精英人士,拥有这些优质人脉资源可为日后事业发展奠定基础。为了大家顺利报考,下文介绍该校法学专业招生流程。
流程一、网上报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博士法学专业无需联考审核制入学,就读人士符合招生条件以后,全年均可在院校网站报名。虽全年均可报名,但院校在录取时会根据考生的报名先后顺序、个人综合素质等采取择优原则进行录取,因此建议大家尽早报名,报名机会早到早得。
流程二、提交资料
网上报名工作结束之后,学生需要将所需资料交由院校审核,资料包括高级课程班报名登记表、单位工作证明、身份证、科研成果、个人免冠照片、大学成绩单等。资料审核需要一定的时间,届时希望大家耐心等待。另外,资料审核期间还需学生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便于尽早知晓审核结果。
流程三、院校录取
考生资料通过审核后,院校将为通过者发放录取通知书,被正式录取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例如学费、教材费等。接下来学校会统一分班,并安排对应课程,到时希望大家认真上课,切记不能经常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等现象。
结合以上内容介绍,大家了解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在职博士招生流程,想要继续深造的社会各界优秀人士可按照上述流程一步步进行报考,早报考早受益。如果还想知晓更多在职研究生相关相关信息,欢迎咨询本网站在线老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在职博士招生动态!
鉴于现代社会各个行业竞争激烈,职场上新人辈出,工作要求不断提高,许多从业人员都选择攻读在职研究生来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并不断的积累工作经验,增强综合实力,以便能在职场有更好的发展前途。本文介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在职博士的招生动态。
招生方式
根据调查了解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实行申请审核制入学。符合该专业招生条件的学员需填写高级课程班报名登记表,提交个人资料给院校招生办,资料一般包括单位工作证明、学习证明、身份证明、职称证书、科研成果等。院校招生老师会对申请学员的报名资料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审核的学员需缴纳学习费用,办理注册手续,建立学籍并在规定时间入学就读。
招生对象
申请该专业的学员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在政府、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2年以上。
学制学费
该专业学制规定是2年,报名费800元,学费总额是14万,学员注册学籍后,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视为自动退学,不退学费。该专业上课方式是周末班,教学以面授课程为主,学员需按时到指定地点上课,学习期满达到各项结业要求,可获得院校颁发的高级课程结业证书。
综上所述,详细介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在职博士招生动态,供广大学员参考了解,以便申请报名。如果还有其他有关在职研究生的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本站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