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同等学力人员
每年考研的时候,如果细心留意会发现很多考生属于同等学力人员。那么同等学力人员是如何定义的呢?它与同等学力申硕有什么区别呢?与统招本科生考研又有什么区别呢?那么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这个话题。
第一,同等学力人员的定义
同等学力人员的定义,指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的人员,通过面向成人开展的一种教育或者再学习等方式,积累更长的毕业时间,最终达到本科的学习能力和业务能力,然后以这样的身份去参加考研被称之为同等学力人员。所以,没有拿到国家承认本科证的人员,参加考研的时候均视为同等学力人员,它能够与本科人员有同样的资格去参加任何专业任何科目的考试,但考试的时候也会有一些微小的区别,下面给大家做介绍。
第二,同等学力人员考研与本科考研区别
同等学力人员考研与本科考研的区别并不大。在报考流程、考试科目等方面都是一样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情况下同等学力的人员参与考研,在复试的过程中还会另参加一项考试,这个考试被称之为加试,其目的就是检验这些没有达到本科的人员是否具有本科的能力,这个加试所考察的内容一般都是学员对应的本科课程,难度并不会很大。除了这个加试以外,同等学力人员与本科考研就没有其它区别了,在研究生学习过程上和最终获得证书都是一样的。
最后还要给大家解释一下,同等学力人员与同等学力申硕并不是一回事。同等学力申硕是在职研究生的一种,能够获得硕士学位单证,而同等学力可以是在职研的单证和双证两种模式中的任意一种。
2018年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流程
博士生的教学工作都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目前国内的博士生教学工作按照学习形式可以分为全日制博士以及非全日制博士,其中大多数的非全日制博士都是采用进校不脱产的方式学习。
如果想要以在职博士的形式深造也可以申请博士学位,也就是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2018年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毕业申请博士学位流程如下:
第一、申请人应满足博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
第二、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相关的审查基本证明材料,包括资格审核表,博士学位论文等。
第三、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办公室初审,培养单位和学位分会复审、考核期
第四、由学校组织论文预答辩,论文匿名评审等工作。
第五、由学校统一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在职研究生是属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学模式,在职人员以在职研究生的方式参加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为什么在职人员愿意以在职研究生的方式读研呢?主要就是因为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职研究生可以借助同等学力的方式申请硕士学位证书,也就是当在职人员以在职研究生的方式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的时候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的提升就是比较的明显的,在职研究生可以在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专业素养的情况下,借助同等学力的方式参加研究生的课程学习。
在职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安排比较的灵活,主要是因为在职研究生需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所以在职研究生想要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需要在符合在职者的学习要求的情况,将课程学习时间安排在周末或者是节假日,这样在职研究生可以参加相关的课程学习,以保障自身的能力的提升。
在职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安排结合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结合学员的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相关的教学工作,利用现有的优势资源组织开展相关的教学工作。
西南民族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硕报考条件
西南民族大学开展在职研究生的教学工作主要是以现有的全日制研究生的学科设置为主,在职研究生进修班设置已经基本覆盖所有的学科类型,只要你想要报名参加在职研究生的学习就可以选择西南民族大学在职研究生进修班,西南民族大学在职研究生进修班是以不同的进修方式进行相关专业研究生的教学工作,不同的学科设置不同的在职研究生进修班,所以在职者在报名读研的时候需要根据自己发展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进修方式和学习学科。
西南民族大学在职研究生不仅可以采用进校不脱产的学习方式,而且同样可以申请硕士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与办法,西南民族大学在职研究生只要满足同等学力的申硕条件,就可以报名以同等学力的形式申请硕士学位证书,那么对于西南民族大学在职研究生而言,同等学力的申硕条件具体是什么呢?
国家统一要求同等学力人员需要具备的基础条件如下,想要以同等学力的形式申请硕士学位证书的学员请自觉参照相关条件准备申硕。
(一)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关材料已提交学位授予单位,并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确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三)根据《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资格不受本项第(一)款和第(二)款限制,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2.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3.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相对应。
在职考研人员更加青睐同等学力申硕是因为具有哪些优势
很多的上班认识知道自己有进修学习的必要,也为了学习有一定的行动付出。但学习之前对于自己要报考的在职研形式并不是很清楚,因为你他们之前没有学习计划之前并不清楚在职教育,对于简单便捷的学习方式优势一点都不明白。在职考研人员更加青睐同等学力申硕是因为具有哪些优势?
最显著的一点是他们在进入课程班学习专业知识的时候免试入学,没有考试的入学真的是大部分在职人员的想法。毕竟他们没有学习之前就直接参加考试没有很大的把握,而且也比较容易失败。但目前这样的学习方式不存在他们担心的问题,没有考试而入学是资格审核机制,这样一来不仅入学容易,也是在学习之前节省很多的时间。
考试难度较小也是其中还能够的一个优势内容,主要说的就是申硕考试的难度问题。毕竟学学习这个方式的在职研唯一能得到国家认可的证书就是硕士学位,而申硕考试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一般报考这个方式的人员看重就是申硕考试的难度小,这样一来他们也能以不是很困难的方式得到学位证书,这个对提升学位水平帮助很大。
上课方式灵活就是考虑到在职人员上课时间,三个不同的上课方式挺适合不一样休息时间的人群。人打算报名参加课程学习的人士能根据自己需要的内容学习,而且也要考虑到自己的休息时间,在自己休息的时间学习课程不仅不会让工作时间受到影响,而且对自己也是一种业余时间的充实,不过这样在职人员以后的发展肯定会不错。
在职考研人员更加青睐同等学力申硕是因为具有优势,这些特殊的优势其他的学习方式并不具备所以很多人员选择。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1998年7月3日发布)
学位[1998]54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中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般学习在职博士的人员选择同等学力的方式具有哪些优点
同等学力申博也是一种读在职博士的方式,是大多数在职人员选择读博的一种方式。大部分人员愿意选择这种方式学习在职博士的课程和内容,主要就是这样学习在职博士的方式具有很多的有点,让报考的人员可以很好的学习课程内容。一般学习在职博士的人员选择同等学力的方式具有哪些优点?
首先就是通过同等学力的方式学习在职博士课程,在面对入学考试的时候,面试和笔试相对较简单,有些院校还可以免除英语考试。这样的学习在职博士的方式获得的是单证,就是博士学位证书,但一般情况下,单证博士对课程的要求没有特别严格,很多都是采用面授的模式,会集中一段时间进行面授的串讲和答疑,上课时间相对较短的。
其次就是这样的学习在职博士课程的方式最后也可以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在学位方面可以达到国内目前的最高学位水平,学员具有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在企事业单位内部有升职加薪、评选职称等机会时,学习在职博士课程的人员占据优势,这样学员学习的单证在职博士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毕竟学位证书的含金量也是很高的。
报考单证在职博士的人员多为企业从业多年的员工,自身有一定经济能力,由于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是在职学习,每月还会有固定的收入,经济压力相对来说会小一点,这一选择这样的方式学习在职博士课程的原因的一部分。毕业后薪资待遇方面也会有极大提高,这就是通过学习单证在职博士在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多方面优势,包括薪资。
以上的内容就是关于一般学习在职博士的人员选择同等学力的方式具有优点,原因采取这样的方式学习的人员较多。
北师大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办法
(1999年6月2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2012年1月4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一)该专业已有两届博士研究生毕业;
(二)制定出该专业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
(三)配备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此办法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必须严格坚持标准,控制人数,保证质量。
第二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申请人获硕士学位后应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其中,社会科学类学科申请人须在我校规定的A类或B类期刊至少发表4篇论文,自然科学类学科申请人须至少发表4篇SCI论文。
2.申请人的科研成果须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社会科技奖励(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个人排序前3名。
第六条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每年4月、10月两次接受申请)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最后学历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及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各5份,论文需用中文撰写,并附中文和英文摘要(尚未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的,可暂缓提交申请学位的论文,但须提交个人科研计划)。
申请人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如属于同他人合作完成,则必须对其中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进行整理,形成独立的博士学位论文,并附其他合作人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及其他辅证材料。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同行专家对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或成果应用部门的意见,供评审论文时参考。
(四)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其中,公开发表的A类期刊论文或SCI论文须提交检索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学历、学位、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等方面情况的推荐信(加印密封)。
(六)我校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职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推荐人须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学术成就、科研表现及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
第七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由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相关培养单位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不少于三位教授,其中至少有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包括推荐人),对申请人的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
(二)申请人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
(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水平。
对第(二)项专业基础、知识结构水平的认定,须采取闭卷考试形式。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自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制定的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通过相应科目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完善或撰写学位论文阶段。考试不合格者,本次申请无效,我校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也可在此期间申请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相关专业年度博士生招生考试,以此替代相关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对于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研究生院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对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可与上述(一)、(二)项分开进行。
对已经完成撰写并提交了学位论文初稿的,应由专家小组就所提交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标准,做出明确认定。特别要注意审查其学位论文是否属于个人独立完成,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标准。如认为达到基本标准,需由培养单位指定本学科的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对尚未完成论文撰写的申请人,可先对其进行上述(一)、(二)项内容的认定。如认定申请人符合基本要求,可批准其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由培养单位指定本学科的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指导工作,指导其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和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申请人的推荐人不能担任指导教师。
申请人须自通过专业科目考试一年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初稿,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按上述要求对其进行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须同时通过上述三项水平认定,方能取得正式申请博士学位资格。
第八条论文评阅
(一)由学位办公室聘请5名专家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论文评阅人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申请人的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二)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前三个月,由学位办公室按匿名评审方式直接送达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
(二)评阅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指出论文的不足之处与修改意见,并明确说明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三)5名评阅人中五分之四(含)以上同意答辩的,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不予组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两位论文评阅人。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培养单位须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前,将学位论文送达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提前公布论文答辩时间,注意吸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答辩会须作详细纪录。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通过者,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是否授予该申请人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若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则授予该申请人博士学位,否则,不授学位,本次申请无效。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博士学位,表明其学术能力已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如申请人以同一篇(含内容相同或相近)论文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授予学位的,可予以撤销。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学位办公室及相关培养单位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项工作,应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博士学位证书以及向有关单位送交博士学位论文,均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博士学位证书须按规定单独编号。
第十三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挡案管理制度。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核表、博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等均按相关要求存档。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评估,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督,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